发表单位:佛山市委党校  发表时间:2007-10-10
 

对佛山市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思考

 

魏菲

 

 :在我国实行科教兴国战略的今天,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危害不可低估。它不但有损于学校在人们心目中的良好形象,玷污了教育的圣洁殿堂,更增添了社会公众对莘莘学子能否“出污泥而不染”的担忧,尤其对于亟需高素质人才去推动和支持的社会来说,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可以认为是对社会人才培养机制的釜底抽薪式的损毁。目前,教育系统已成为我国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之一。佛山市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既损害了教育工作者的声誉,又制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频繁发生,有其深层的原因。因而,对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情况作深入剖析,并从源头上找出治腐的对策,是教育系统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教育系统    职务犯罪    危害    根源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是神圣的象牙塔,本应该与贪污腐败等丑恶现象距离遥远。但是,神圣的校园却日渐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和影响。近年来,教育系统职务犯罪连连案发,人类最文明最圣洁的校园不断卷入金钱丑闻,一些高智商的知识分子在金钱的侵蚀下低下高贵的头,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失去了最宝贵的操守。由于教育系统的腐败行为赤裸裸地挑衅社会公平的价值,并粗暴地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因而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是当前教育领域民愤最大、民怨最甚的恶性现象。它已经成为教育领域必须正视的重大现实问题。

    佛山市教育工作在规模、质量等方面迅速发展的同时,教育系统中的腐败现象也有所抬头,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既损害了教育工作者的声誉,又制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而,对我市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情况作深入剖析,并从源头上找出治腐的对策,是我市教育系统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推动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佛山的基本要求。

    一、对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界定

    要科学地对待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首先就要正确地认识什么是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只有在认清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本质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地总结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并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

    所谓职务犯罪,是学理上依据犯罪主体特点所划分的犯罪类型。所谓教育系统职务犯罪,顾名思义,就是发生在教育系统内部的职务犯罪行为,具体而言,是指在教育系统内部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或特定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凭借手中的权力滥用职权,进行徇私舞弊的活动,妨害教育系统的正常职能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佛山市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3 -2006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发生在教育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案件1417人。具体情况如下:

 

    三、佛山市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个案、类案及总体态势的分析评估,并对2003年至2006年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研究,发现佛山市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涉案人员呈现出智能化、特权化、中年化的特点。所谓的智能化,是指在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具有较高学历,他们能够很快洞悉学校管理的真空地带从而中饱私囊,实施犯罪。近年来,教育系统中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普遍具有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而且多数人为中共党员。20032006年,佛山市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中,共产党员占总人数的6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犯罪主体占总人数的50%。所谓特权化,是指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体大多是在教育系统内部具有一定职务的特权人员,如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副主任),学校会计、出纳员等等,这些人拥有财务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利用自己手中职务便利,把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最终落入犯罪泥潭。20032006年,佛山市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17人中,有9人是学校领导,有4人是财务人员。所谓中年化,是指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体年龄大多集中在3050岁之间,这个年龄段的人大多是单位负责人或是业务骨干人员,具有实施犯罪的职务便利。20032006年,佛山市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主体的平均年龄是40.8岁。

    (二)涉及面广,大要案比例高。从20032006年佛山市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从学校行政人员,到一线从事教学的老师,从普通的教职员工,到学校重要岗位的行政领导,在教育系统的各个阵线中,都无一例外地存在被金钱炮弹所击倒的人,佛山市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涉及到教育系统的各个领域。此外,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大要案比例很高,从20032006年佛山市检察机关立案的1417人的性质看,所有犯罪金额都在5万元以上,大要案比例达100%。

    (三)犯罪窝案、串案较多。已查处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串案、窝案不断增多,其共同的特点是学校领导与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在基建、采购物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如在2006年的一起受贿案中,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政府科教办主任黄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132981元,在案件侦查中还发现,科教办工作人员黄某某也曾经伙同黄某收受贿赂,并事后分得赃款。许多案件都类似黄某受贿案,查处一起、引出一串,拔出萝卜带出泥。

    (四)犯罪手段明目繁多。佛山市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犯罪手段繁多,犯罪主体往往通过涂改财务报表、虚开或开大收据发票、现金不入帐或少入帐等手段满足自己不法的私欲。此外,商家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抢占市场,还常常通过现金、实物回扣或豪华旅游等多种手段对教育系统的工作人员行贿。如,南海区的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为黄岐各幼儿园统一订购南京版幼儿教材时,收受供书商的“回扣款”,合共67000元,其中4万多元点为已有。又如,南海区大沥中心幼儿园院长叶某通过涂改幼儿园老师年终奖侵吞公款10万多元。

    (五)传统的犯罪类型,新型的资金流向。在佛山市最近几年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中,主要以传统的职务犯罪类型为主,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2003年至2006年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中,贪污罪占到了43% ,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各占29%。而且据调查显示,贪污和受贿后的大部分赃款大多用于买房、买车和炒股。但随着近年来物质生活的发展和犯罪主体贪欲的膨胀,犯罪赃款也出现了新型的资金流向,即将赃款用于赌博和购买地下六合彩,这一新型的资金流向,使得犯罪主体陷入“犯罪-赌博,赌博-再犯罪”的怪圈,恶性循环,越陷越深,最终无法自拔。如南海师范实验学校报帐员杨某利用其掌管学校饭堂和生活服务部等现金之机,多次挪用公款到澳门赌博,先后共挪用26万元。

    四、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根源剖析

    在神圣的学府出现职务犯罪的丑恶现象,人们难免困惑不解。但是,从法学及犯罪学的角度,结合教育系统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的实际来分析,我们会发现,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之所以频频发生,存在着其必然性。

    (一)教育系统并非“清水衙门”的代名词。长期以来,教育系统一直被誉为“清水衙门”。这是因为学校是纯粹教书育人场所,并非物欲、权欲横流之地。计划经济年代,学校的经费为单一的上级财政拨款,收支状况清澈见底。然而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人的观念的逐渐变化和教育体制的改革,教育系统的腐败问题已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由于办学体制和机制的改革,也使得办学形式多样化,往日的“清水衙门”已经变成了“肥水衙门”,这些变化为犯罪主体提供了“良机”。在这样背景下,“清水”已被搅浑,教育系统已不再是“清水衙门”的代名词。

    (二)学校自身规章制度不落实,监督防范不到位。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特别是学校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和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手中权力也越来越大,但绝大多数学校尚未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科学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不严格,对权力运行也缺乏有效监督,无论是招生还是择校,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均充满着垄断经营的色彩,导致乱收费、“帐外帐”、私设“小金库”等现象普遍存在,从而导致违法犯罪概率的增大。

    (三)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自身法律意识缺失。长期以来,学校一直被称为“知识的殿堂”、“社会的净土”。人们普遍认为学校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无需教育引导也能够自觉地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忽略了对教职员工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引导和教育。从而导致一些学校教师对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把握不准,加之平时学校教师也不重视自身拒腐防变能力的培养,对违法犯罪行为缺乏足够的警惕。

    (四)不良习气将教育系统的“园丁”拖入深渊。涉案人员大多掌管着单位财务支出款项,并且都具有不良习气,比如赌博、赌球、购买地下六合彩等等。他们在“赢钱”的驱动下涉足泥潭,并且越陷越深,只得将罪恶的黑手频频伸向单位的保险柜。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教育办公室科员麦某,长期沉迷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欠下赌债100多万元。为归还赌债,麦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多次从所管理的账户上支出款项过百万。当纸包不住火的时候,麦某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是已经造成了国家财产的巨额损失。

    五、进一步遏制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建议

    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频繁发生,不仅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一定程度上也损坏了教育部门的形象,最终必定殃及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因而我们应当予以高度重视。根据近年来佛山市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提出进一步遏制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建议:

    (一)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自身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教育行政管理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心理防线,努力从源头上消除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

    1、狠抓制度建设,建立堵漏机制。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是对“程序公正”的忽视,其操作过程往往是封闭的、不公开和不受监督的,缺乏在操作程序方面的严密规定。这种制度设计上的简单、粗疏,是当前教育系统制度建设的一个通病。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全面清理“小金库”、“账外账”;规范回扣款的管理制度,确保回扣款管理使用的公开化、合法化;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工作机制,真正实现开标、评标、询标、决标全程操作的公开、民主和规范化。

    2、加强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大量事实表明,一些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的腐败堕落,往往是从思想上蜕化变质开始的。因此,要认真对教育系统干部和教师进行信念、责任、法律等方面的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人们心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法纪和道德教育,培养人们高尚的道德情操,唤起人们的社会责任感、事业心和敬业精神,使他们以积极奉献、奉公守法为荣。

    3、健全教育领域公职人员合理的工资收入制度和奖励制度。新加坡反腐败的经验告诉我们,人的自觉性是与需要相联系的,是由人的动机推动的。如果一个人的月薪太低,不足以补偿其劳动付出和应付日常之需,加上社会对腐败行为打击不力,那么个人从事腐败行为的动机就容易产生,一旦有机会就有可能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从我国情况看,教育领域的公职人员收入偏低,这就使得教育领域的公职人员在自身教育和训练的高投入与其低收入之间产生明显的不对等,教育系统人员心理日趋不平衡,逐渐产生通过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获取私利来满足自己需要的动机。因此,建立合理的工资收入制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合理待遇和正当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二)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要把查办案件作为遏制教育腐败现象频发的最有力手段,发挥震慑犯罪功能,坚决查处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结合办案实践,认真剖析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人员的思想演变轨迹,揭示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一般性特点和规律,帮助教育系统查找内部管理和制度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联手建立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等,发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特殊优势,积极开展具有检察特色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严厉查处腐败行为。腐败行为一旦得逞,往往伴随着“巨额”的收益,如果不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查处力度,腐败主体在实施腐败行为后就会泰然自若,尤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加大对腐败的查处力度,不让任何腐败者有利可图。

    毕竟,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现象只是教育领域的一个阴暗的角落,我们还要看到绝大多数的教育工作者在兢兢业业地教书育人。近几年佛山市出现的职务犯罪被及时发现,并被及时举报和及时侦破,便说明教育系统仍然具有一定的免疫力。另外,教育系统职务犯罪集中爆发为期不长,不过几年时间,不是旧有顽疾,而是病史较短,具有“治愈”的有利条件。只要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找准事发原因,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增强自身的“免疫力”,可以有效遏制其蔓延势头。

 

责任编辑:李利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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